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驻青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单位: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科技三项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的交易奖励、项目资助资金。

      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分为交易奖励资金和项目资助资金。凡在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的交易双方中最初提出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交易奖励资金。项目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在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完成项目交易并实施该项目的企业。

      四、交易奖励分为单项交易奖励和特别交易奖励。单项交易奖励是对每次完成的交易进行的奖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多次交易应分别给予奖励。单项奖励每半年进行一次,奖励范围为上半年度完成项目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特别交易奖励是对本年度有突出交易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特别交易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单项奖励后又获得特别奖励的,单项奖励的奖金计算在特别奖励的奖金内。

      五、交易奖励的标准:

      (一)技术转让交易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技术入股作价分别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中小型科技企业股权融资额分别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中小型科技企业股权交易额分别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对当年完成技术转让额超过200万元、技术作价入股超过200万元、科技企业股权融资额超过300万元、中小型科技企业股权交易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以及同一年度内完成多次交易的,可以进行特别奖励,但最高奖金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奖励资金的申请人需向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成交协议书、项目交易委托协议。

      七、交易奖励资金申请由市科学技术局委托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给予奖励并以文件形式公布。不予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告知申请人不予奖励的理由。

      八、交易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提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在年度预算内据实拨付到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九、项目资助资金申请由市科学技术局委托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资助资金的申请定期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并以文件形式公布。不予资助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告知申请人不予资助的理由。

      十、项目资助资金分为有偿使用资金与无偿补助资金。

      (一)凡在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并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实施交易项目的,可以申请项目资助资金。获得无偿补助资金的,同时还可以申请有偿使用资金。

     (二)有偿使用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或企业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有偿使用资金由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投资和借款,并由受委托机构负责资金的回收。

     (三)无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无偿补助资金按我市科技三项费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由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负责资金使用监管并协助做好项目评估工作。

      十一、下列项目的实施企业可以申请无偿补助资金:

      (一)具备良好市场前景在我市实施转化的高校科研单位研发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三)进入我市的项目。

      十二、项目资助资金的申请人需向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成交协议书、项目交易委托协议、项目实施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申请项目资助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追回资金,取消以后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的资格。

      十四、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应当对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向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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