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科字(20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规范运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合作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财[2010[720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和《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在市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中列支,属于科技政策性担保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金融资本开展联合担保和企业信用互助担保,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或无抵押贷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宗旨是创新财政科技投入,引导银行、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与专项资金共同分担信贷风险,通过政府资金按照一定比例代偿或补偿银行、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的风险损失,分担和分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第四条 实行风险补偿机制。专项资金代偿比例不足资金规模的70%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代偿部分予以审核、核销,对代偿部分由市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按照比例补充。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指导监督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作好专项资金的运营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管理工作: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拟定专项资金扶持领域、范围和方式;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牵头审定专项资金拟担保扶持的企业名单;

(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六)审核专项资金代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提出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监管工作:

(一)   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   审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   会同市科技局审定专项资金拟担保扶持企业名单;

(四)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五)   审核资金使用情况;

(六)   审核后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

第八条 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运营工作:

(一)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

(二)受理企业担保融资申请,考察企业技术项目情况;

(三)提出拟担保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

(四)联合金融机构组织对融资企业开展调研,提供融资过程服务;

(五)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专项资金使用报告;

(六)对于已发生代偿的专项资金,形成代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汇报申请核销。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生产经营所需的短期贷款担保。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青岛国家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园区等各类科技孵化器内兴办的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以下两类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经过科技计划立项支持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

(二)其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技术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

(一)联合担保。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联合银行、社会担保机构,共同分担风险,降低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联合担保。

(二)信用互助担保。通过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引导,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方式,组成信用互助担保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互助担保。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个企业担保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及反担保措施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笔担保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逐年划拨,当专项资金累积至国家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后,应当以专项资金作为资本金建立专门的政策性科技担保业务。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送交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五条 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企业申报后,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立项审查,对立项审查通过的企业,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六条 对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企业,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项目调研。调查报告应提交由科技、银行、担保等各方组成的联合审贷委员会,由委员会通过会议审议批准,并提出拟担保支持的企业名单和额度建议。

第十七条 对拟担保支持的企业名单和额度建议,由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审定后的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给予担保贷款的企业,由银行、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签订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青岛生产力中心将获得贷款的企业纳入青岛市科技信用备案管理。对列入不良信用名单的企业,市级科技计划不再予以立项支,且不再为该企业申报中央、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补偿

第二十条 当专项资金因担保代偿发生的实际损失超过年度资金总额的30%时,应当暂停新增业务,并由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对损失作出评估提出核销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按比例新增预算补充至原有额度后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担保贷款发生逾期时,合作银行应当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合作各方在贷款逾期30日内共同对企业催讨;经催讨无效,合作银行向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出代偿通知书,由专项资金代偿;代偿后,合作各方继续共同向企业追偿。

第二十二条 对有条件还款但故意逃避债务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企业和业主的法律责任;对确实有困难,一时无法还款的企业,可另行签订履约保证书,约定新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保持债权有效性,到期后督促其及时归还;对借款企业被合并、收购的,合并企业或收购方必须首先负责还贷。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由于技术原因导致项目失败及经催讨后仍无法足额追偿的,形成实际损失。其中由专项资金承担的损失部分,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账销案存”原则批准核销。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账户设在市财政局与科技局共同指定的银行专户,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及其他派生收益,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实后,优先用作弥补、核销已代偿部分额度。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行科技信用记录,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列入科技信用不良名单,市级科技计划不予立项支持,且不再为该企业申报中央、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不良信用并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由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合作金融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根据专项资金评价依据,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将书面评价及有关材料上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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