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园区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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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园区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园区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1-11-30

  • 发布日期:2021-11-30

  • 索引号:2437818084610802308

  • 编  号:青科规〔202115

  • 生效日期:2021-12-30

  • 失效日期:2023-12-29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强、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特色产业园区,实现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园区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11130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园区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区(市)和经济功能区主导产业差异化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字〔2020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青岛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青科创委字〔20212号)《青岛市科教产融合园区建设方案(20212023)(青政办字〔202121)等文件要求,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培育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青岛市科技计划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实现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产业链关键环节的突破,促进园区产业规模化、链条式、集群化发展,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强、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特色产业园区,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和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项目重点支持园区主导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领军及重点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园区是指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纳入高新区“一区多园”、省级高新区(即墨区)、“科教产融合园区”支持管理范围的园区,或拟纳入国家、省、市高新区范围的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章 方案编制及项目遴选

第五条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园区主管部门,首先凝练出各园区的主导产业领域,作为开展项目组织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聚焦主导产业领域面向园区范围内的企业组织科技项目。项目组织原则上包括通知、申报、评审等环节。

1.通知。由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项目申报指南,并面向园区范围内企业发布。

2.申报。由园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3.评审。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七条  确定拟立项项目后,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园区主管部门编制形成园区培育计划项目方案提报市科技局。园区培育计划项目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园区的主导产业领域,主导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思路,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拟支持项目等内容。

第八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家,对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报的园区培育计划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园区主管部门按照专家论证结论对园区培育计划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市科技局依据各区(市、功能区)园区培育计划项目方案,经研究决策后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正式立项计划。市科技局、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周期、项目内容、绩效目标与资金投入等。

第十条  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应为在青岛市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结合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对积分较高的企业可以优先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园区培育计划年度资金分配可根据园区发展和考评情况、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组织情况,通过专家论证确定。对高新区“一区多园”考评结果优秀的园区,可以在项目支持上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园区培育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从市财政科技项目资金中列支,可采取政府无偿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每个项目无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度的50%。项目资金可根据项目进度安排予以分期拨付。鼓励区(市、功能区)对项目投入支持。

第十三条  强化聚焦园区主导产业持续支持,对高企上市培育库企业、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等重点创新主体,不设在研项目限制。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任务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严格执行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或监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市科技服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在项目实施中期,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第十七条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市、功能区)两级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过程管理等工作,不定期赴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实地督导和调研。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由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园区主管部门实施项目验收,并向市科技局报送验收结论及材料,验收结论可作为项目资金分期拨付的依据。市科技局对区(市、功能区)园区培育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对园区下一步支持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至任务书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预算、考核指标、完成时限等各类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发展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12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12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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