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房租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入孵创业成本,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房租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且年度考核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国家级、市级孵化器。房租补贴主要用于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减免房租,提供低成本用房及相关设施的补助。
第三条 孵化器房租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根据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按照每个在孵企业平均租用50平方米、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孵化器内设有集中办公区,且在集中办公区注册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的,按集中办公区300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
第四条 孵化器房租补贴和孵化器年度考核挂钩。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对应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按照不超过应补贴金额的100%、70%、50%予以补助。国家级孵化器年度房租补贴总额最高150万元,市级孵化器年度房租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
国家级孵化器以科技部火炬中心考核评价结果为准,市级孵化器以市科技局组织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准。
第五条 孵化器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集中办公区需要提供不少于20家的在孵企业的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签章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政策性支持项目申报书(科技企业孵化器房租补贴)(见附件)。
第六条 孵化器房租补贴补助程序:
(一)申报和推荐。孵化器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区市科技局,区市科技局经现场核查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孵化器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受理。
(二)核查。市孵化器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内容网上进行核查,确认孵化器内符合补贴要求的在孵企业数量,并提出符合申报要求的孵化器名单。
(三)核准及拨付。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财务专家对通过核查的孵化器申报材料进行申请资金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孵化器在申报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处理,属市级孵化器的,取消其孵化器资质,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孵化器资质备案申请;属国家级孵化器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房租补贴申请,且不推荐其申请享受国家级孵化器有关优惠政策资格。
第八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对辖区内区级孵化器进行适当房租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