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1996年,中国制定并施行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随着社会的变化,这部将近30年的法律早已不适应现在的科研及成果转化。2015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对外征求意见。在日前举办的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上,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副所长陈宝明向《中国科学报》记者介绍了该草案修订的进程与内容。他同时表示,要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
“从大形势来说,现在经济增长比较乏力。下一步增长点在哪儿?大家把希望寄托在科技成果转化上,所以需要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打破过去的制度障碍。”陈宝明指出,1996年的老法规有其历史局限性,由于当时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因此里面也体现了很多计划经济的影响,与现在的状况非常不符。
陈宝明认为,创新是一个产品市场化的过程,科技成果必须要转化之后才能更好地体现创新价值。科技成果的转化也是提高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步骤。从国际形势来看,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即将到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速度越来越快,创新要素的全球流动也越来越快,国际间竞争也越来越强。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更多地成为国家的战略问题。
“目前,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短板,我们的知识创新速度还是很快的,每年有大量的科研论文、专利问世,但是产业的创新能力增长缓慢,因此需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陈宝明指出,早在2012年,科技部就启动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的制定,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的很多科研人员也参与其中。
陈宝明指出,在新发布的草案中,相关人员大幅度补充新制度、修订老规定。其中,补充的新制度包括:明确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强调产学研结合;加强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以及财政资助的科研成果转化;发展科技中介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以及科技保险等金融支持。
“应该说,这次修正后的法律法规,增加了激励机制、资产管理制度、科技报告制度、技术交易等几个关键性措施。”陈宝明指出。
陈宝明强调,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具体来说,首先要明确义务,即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其次,要引导建立技术转移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部门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完成技术转移后,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转报财政、科技部门。此外,还要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对于大家关心的技术转让后给科研人员多少奖励的问题,我们首先是鼓励由单位和科研人员协商并通过制度确定。如果单位没有相关制度,修订法里明确规定,奖励的科研人员的数量不能少于转让收入的20%。”陈宝明最后表示。
转自《中国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