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
政策法规

青岛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创新企业贷款担保方式,发挥专利权融资功能,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为青岛市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青岛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财产权作为担保方式之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提供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共同专利权人,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四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点为青岛地区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二)必须是专利权的所有人或由所有人授权的唯一被许可方;

(三)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规模,有稳定的市场和经营场所;

(四)原则上企业已开业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一年经营业绩为盈利;

(五)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财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第五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二)已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

(三)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内。其中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

(四)专利权人依法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法律状态明确、有效,可以依法转让;

(五)该专利不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

(六)他人未对专利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七)该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生产经营阶段,使用该专利的产品为借款人的主营产品,且该产品最近一年盈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质押未经专利权共有人一致同意的;

(二)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三)用于质押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未满足授权的其他实质性条件的;

(四)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六) 贷款人认为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以及质押率等要素,必要时应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

第八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评估报告申请质押贷款。贷款人可根据不同情况,要求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就质物评估服务投保注册评估师职业责任险。

第九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的,除提供贷款所需常规性资料外,还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权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和前一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票据等资料;

(五)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六) 出质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八)用于质押的实用新型专利需出具查询检索报告原件和专利权评估报告;

(九)贷款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拟质押的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应一并质押。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借贷双方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后,借款人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

第十二条  借贷双方应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后,及时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报备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和贷款人应约定合法、明确的贷款用途,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十四条  发生借款完全清偿、质押合同提前解除、专利权丧失、质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等情形的,借贷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及时发放贷款,并密切关注出质专利权的风险状况和价值变动情况,进行贷后跟踪监控。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贷款人的监督。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发生权属纠纷或价值重大波动时,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和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七条  借款人如违反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用途、利率、贷款风险管理、质权实现等方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各项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将专利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它银行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与处置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青岛银监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青岛银监局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完善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积极配合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在专利权法律状态核实、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质押专利权处置等方面提供支持。积极争取有关专项资金支持专利权质押贷款,用于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鼓励保险业保险资金、风险投资资金参与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扩大融资范围和种类。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201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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