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市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计划项目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市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计划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市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东营市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东科字〔2016〕3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市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平台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创新研发平台、创新服务平台、创新孵化平台等重大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创新研发平台重点支持:1、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质升级,创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服务于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对于成立以来未与市内企业或机构开展过实质性合作的研发平台不予支持。

创新服务平台重点支持:1、经认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或高校院所在我市成立的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机构。2、经认定或备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合作基地。3、油地校三方共同推动建设的综合性创新服务平台。

创新孵化平台重点支持:1、经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2、已成立种子资金或天使投资基金、设有创业苗圃或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的孵化器。3、围绕主导产业或战略新兴产业设立的专业孵化器。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具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鉴于今年是《办法》施行第一年,对于暂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可作为协作单位与其依托单位联合申报。明年起,将不再受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申报。

2、平台建设依托单位已承担了2016年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不予重复支持。

3、平台计划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后,统一行文推荐。市直项目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把关后,提出书面推荐意见,直接报送至指定地点。

三、申报材料

1、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推荐函一式二份。市直项目提供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函一式二份。

2、《东营市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项目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原件由各县区审核后返还)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3、申报材料中的公章和签字必须为原件,所有材料须采用A4规格,使用普通纸质材料作封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并在书脊处注明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

4、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抓好本辖区、本行业范围内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逐项对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四、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材料连同项目推荐函、项目汇总表请于6月17日18:00前由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统一报送至市行政审批大厅市科技局窗口(黄河路218号)。联系人:王波,联系电话:8336137。逾期不予受理。

未尽事宜,请咨询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联系人:陈东霞、王晓龙,联系电话:8381972。

 

附件:1、东营市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2、东营市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项目申报书。

3、项目汇总表。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东营市财政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 1:

 

东营市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根据《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4〕179号)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管理的意见(试行)》(东科字〔2016〕20号)有关规定,从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启动实施东营市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以下简称“平台计划”)。为保障平台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平台计划旨在提高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完善科技创新创业基础设施条件,加快技术转移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全市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提质升级,增强全市科技创新创业条件服务保障能力。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平台计划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创新研发平台、创新服务平台、创新孵化平台等重大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1、创新研发平台是指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整合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2、创新服务平台是指面向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市场机制,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技术转移和中试放大等科技服务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3、创新孵化平台是指为创业人员或新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开展研发设计、创业辅导、天使投资等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扶植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研发平台

(1)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在东营市境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信用良好,能够保障持续运行发展。

(2)拥有高端科研人员队伍和企业服务团队,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与国内外高水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建有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机制。

(3)围绕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具有明确的专业研发方向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能够发挥促进集成创新的载体作用。

(4)用于研发设计、分析测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基础设施条件完善,研发成果显著。

(5)建立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营、开放式服务的运行机制,围绕产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发、企业合同科研服务。

(6)服务绩效显著,近三年来至少获得3项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3项,至少为5家企业提供技术研发、设计或试验服务,实现经济效益2000万元以上。

2、创新服务平台

(1)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在东营市境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技术转移、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仪器共享等综合服务。

(2)在重点服务领域拥有专业团队,拥有先进的技术服务支持条件,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和模式。

(3)建有完善的内部运行管理和绩效考评制度,综合服务绩效显著。

(4)针对产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金融、知识产权、财务、法律等关键服务环节,制定了明确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3、创新孵化平台

(1)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在东营市境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有固定工作场所且具备业务开展所需的设施条件,在孵企业(项目)15项以上。

(2)拥有专业运营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

(3)具备研发设计、分析测试及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服务条件,拥有专业的服务人员团队,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和模式。

(4)在孵企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前景广阔。

(5)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引导资金或孵化资金,并具有投资成功案例。

(6)每年毕业企业(项目)不少于3家。

第五条 市级对平台计划的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平台提升创新能力、孵化能力,开展科技服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

1、平台能力建设:主要用于提升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能力,包括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实验台架、公用网络、大数据建设及服务等方面的费用。

2、开展科技服务:主要用于围绕产业需要开展技术研发、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中试放大、技术咨询、科技金融、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包括与科技服务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3、孵化能力建设:主要用于提升专业化孵化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开展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完善孵化平台硬件设备、引入专业孵化服务、开展专业培训、软硬件改造、举办路演等宣传活动等方面的费用。

4、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专业人才培训,包括引进人才的补贴以及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平台计划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

1、确定平台计划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2、统一受理平台计划项目申请。

3、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工作。

4、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计划。

5、跟踪管理平台计划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协同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开展平台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

第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为平台计划初审推荐单位,主要职责:

1、开展平台计划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2、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平台计划的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3、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平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

1、组织编报项目申报材料,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定项目执行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权属。

2、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保障条件,落实配套经费,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接受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

3、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条 申报平台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预算申报书。

3、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以及相关财务资料。

4、必要的资质证明、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等材料。

第十一条 平台计划项目实行属地化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对申报计划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证明材料原件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汇总上报市科技局。市直项目须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流程,采取竞争性立项的方式,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照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情况,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额度和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对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确定项目扶持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依据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计划下达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平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按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平台计划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将平台取得的科技成果、对外提供服务成效作为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形成检查报告,并做出实现阶段目标、未实现阶段目标的检查结论。

第十八条 对未实现阶段目标的项目,市科技局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承担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咨询,综合考虑整改方案和专家质询意见,做出项目是否继续实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应加强管理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 验收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报告、财务支出报告等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于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开展验收工作,依据技术、财务验收结果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平台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承担单位须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

第七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四条 平台计划项目一般不予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由承担单位向初审推荐单位提交变更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后,由初审推荐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由市科技局组织论证,作出项目终止决定,并追回剩余的财政拨付资金。由于主观原因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终止的,根据有关规定,追回全部财政拨付资金。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验收并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或服务成效显著的项目,平台计划可给予连续支持。对于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进行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记入科研信用档案,取消其此后两年度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的资格。对于组织管理不力造成项目实施效果差、未能按计划实施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视情况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报推荐资格。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在市科技局的形式审查中通过率低于80%(含80%)的,下一年度对其实行限项推荐。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平台资金单独设立帐册,与单位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对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2:

项目类别:

1

创新研发平台( )

 

创新服务平台( )

 

 

创新孵化平台( )

 

 

 
电话:0532-86983018   传真:0532-86983018   |   Copyright©2014   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办公室   版权所有   鲁ICP备45198632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