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新引进项目(企业) 租赁购置办公经营场所补贴办法
政策法规

青岛市黄岛区新引进项目(企业) 租赁购置办公经营场所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新引进项目(企业)入驻本区进行办公生产经营,根据《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15〕52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用于支持和鼓励新引进项目(企业)通过购买、租赁等形式利用区内楼宇和厂房,加快培植新财源和经济新增长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新引进项目(企业)应为符合《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附件 1《新引进项目申报新区政策扶持范围及条件指南》的要求,在本辖区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按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按照 1 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自租赁费起算之月起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三)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企业)购置厂房自用生产经营的,自项目入驻之月起,连续三年每年按其当年区级实得财力贡献的 50%给予补贴,且三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企业)租赁厂房自用生产经营的,按照 0.25 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自租赁费起算之月起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每年给予新引进项目(企业)的补贴数额不超过该项目(企业)当年区级实得财力贡献,且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专门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和综合科技服务的科技服务业类项目(企业)租赁购置办公经营场所的,补贴数额不与区级实得财力贡献挂钩,具体补贴标准由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对区域贡献特别突出的新引进项目(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 申请程序
办公经营场所补贴资金申请程序按照 《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项目责任单位按照 《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完成所有相关程序后,于每年 5 月份向区服务业发展局报送有关材料。区服务业发展局汇总相关材料报经区政府同意后, 由区财政部门依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拨付给新引进项目(企业)。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简介、项目发展情况、申请支持条款及补贴额度等内容) ;
(二)项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区级实得财力数额的证明材料(税票复印件、纳税情况明细表、纳税情况汇总表)等;
(三)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给予资金补贴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责任单位对新引进项目方(企业)资金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同时符合本区多个办公经营场所补贴政策的新引进项目(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对于所属行业已有办公经营场所补贴政策的新引进项目(企业),由其行业主管单位根据相应政策进行补助,其余新引进项目(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申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依照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如有新的调整,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年 4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17
年 9 月30 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生效之日后期间内,入驻本区且申请办公经营场所补贴的新引进项目(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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